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通告

[湖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10号]  [2025-12-30]

  为进一步便利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省内税务机关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二、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三、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社会保险费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四、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有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待办提示提醒,缴费人应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缴费人需要纸质版式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五、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可以据此办理涉费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六、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暂不适用本通告。

  特此通告。

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为进一步便利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湖北省税务机关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签订本确认书前,请您知悉以下内容:

  一、电子送达社会保险费文书的范围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出具的文书,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暂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

  二、缴费人签订本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全部内容,同意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社会保险费文书。

   缴费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缴费人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不需要加盖缴费人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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