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税务局、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12-2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耗用农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品名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单位
1稻谷大米大米1.51
2生猪白条肉(去头去尾去蹄)白条肉1.35
3大豆大豆油大豆油5.17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推动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农产品加工工艺优化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白条肉、大米、大豆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相关规定,省税务局经过充分调研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决定对上述三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对我省白条肉产品进行了细化界定。将原“白条肉”改为“白条肉(去头去尾去蹄)”,减少政策执行中的争议。

  二是对大米、白条肉、大豆油三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

  三、公告何时施行?

  本公告自2026年2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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