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汇总: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025-07-28]

  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如何确定?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二、企业厂区以外的绿化用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军队自用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

  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税政策,对相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办理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六、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举个例子:c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的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首次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不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缴纳的3月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

  七、医疗卫生机构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八、老年服务机构的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九、转制科研机构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制科研机构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如下: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至前述优惠内容发布之日期间已征房产税款不再退还。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的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上述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上述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十、个人或者企业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以及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十一、遭受自然灾害企业是否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但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十二、银行、保险系统有哪些地方税税收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该税种已取消)。

  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十三、宣传、文化单位的用地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十四、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五、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国家出台了哪些指导意见?

  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减免政策?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十七、对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八、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九、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十、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上述政策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十一、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从事林业种植有哪些优惠?

  个体工商户从事林业种植有以下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十四、港口的码头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五、免税单位自用土地指的是什么?

  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如下: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规定的?

  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3.本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十七、水利设施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办理。

  三、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二十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何在申报时享受税收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申报时享受税收减免的方式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其中《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为《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的减免税。

  二十九、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供电企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规定征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十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吗?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对符合房产税减免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三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附加政策在纳税申报上有何要求?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三十三、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能否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三十四、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十五、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什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此处各公司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三十六、血站自用的土地和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血站,是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三十七、最新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修订了哪些表单?

  鉴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相应修订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等4张表单。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根据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3张表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起止时间”修改为“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中增加了“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减征比例”“减征额”4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三十八、煤炭企业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煤炭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其他占地,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地方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四、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十九、从事盐业生产的土地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和公路等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十一、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对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规定如下: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四十二、体育场馆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上述规定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五、上述规定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七、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四十三、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军人服务社和专为军内服务的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军队土地是指人民军队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军队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十四、工矿区内的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四、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五、哪些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四十六、核电站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七、落实私房政策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房屋用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四十八、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一条。

  四十九、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什么优惠?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五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什么优惠?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五十三、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期间取得的房地产、车辆是否能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十四、保障性住房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保障性住房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五、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包括哪些税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十六、享受公租房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五十七、“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五十八、对大宗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对大宗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二、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十九、企业安置残疾人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十、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六十一、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六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的优惠内容是什么?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十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十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何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十五、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印花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因此,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十六、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减半的优惠政策。

  六十七、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依据是什么?

  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依据的政策文件为: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六十八、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依据?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六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七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七十一、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何优惠?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三、纳税人享受此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七十二、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十三、经营采摘、观光的农用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四、购买填海整治的土地是否可以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所以购买已经填海整治过的土地不享受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七十五、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房屋为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房屋为非住宅,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占地面积乘以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十六、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有何税收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十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2.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以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七十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有什么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以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以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以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哪些税收优惠?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八十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可以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八十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享受主体是哪些?

  享受主体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以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十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八十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八十五、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具体要满足什么标准?

  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中,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四)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八十六、纳税人生产销售飞机有何增值税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八十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八十八、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否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4.本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八十九、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如何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九十、如何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减半的优惠政策。

  九十一、个人购买非居住用房怎么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屋保有期间个人非居住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九十二、已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何时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九十三、对哪些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十四、适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报时如何填写减免性质代码?

  适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报时用可选择10019909减免性质代码享受。

  九十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内容是什么?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主体为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需要符合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九十六、供热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九十七、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没有及时享受,如何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九十八、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十九、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一百、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百零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一百零二、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一百零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优惠政策
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时间
1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2023-09-28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2023-09-22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2023-09-22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2023-09-22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2023-09-22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2023-09-22
7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2023-08-28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2023-08-21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08-18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2023-08-18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08-02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08-02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2023-03-26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2022-06-21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2022-03-04
1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2022-02-18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2022-01-29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2021-03-15
19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2020-05-09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2019-06-28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2019-05-28
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2019-04-15
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2019-04-03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2018-11-29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2016-08-11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2015-12-17
27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2015-08-26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2015-06-29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减灾》杂志社等14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25号2015-04-16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2013-12-31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2013-12-02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2013-08-02
3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2010-12-29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010-12-21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2009-11-25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2008-05-19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008-03-03
3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2008-02-04
39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2008-01-29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48号2007-11-06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2007-09-10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2006-12-31
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2006-06-29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2006-03-08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2005-10-14
46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2005-06-09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2005-03-08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2004-10-25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2号2004-04-27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2004-03-15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2004-02-27
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2004-02-05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2003-11-10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2003-07-11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2003-07-08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2003-07-03
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2003-05-20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2001-08-23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2001-02-22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2001-02-09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2000-11-24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2000-07-10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1999-10-13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1996-11-12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1号1996-07-11
66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1992-10-10
67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1991-11-01
68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1〕403号1991-03-09
69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0〕853号1990-07-20
7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1号1989-12-22
7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1989-12-21
7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23号1989-11-13
7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22号1989-11-10
7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9号1989-08-23
75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国税地字第044号1989-05-21
7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2号1989-04-06
77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1989-02-03
78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1989-02-02
7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007号1989-01-25
80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1988-10-24
81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90号198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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