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024-10-23]

  1、“净权益”资产转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若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且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的,属于净权益(股权)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对净权益(股权)交易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而纳税人若非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且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的,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作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由于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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