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处理约定不明的涉税风险

  [2024-07-19]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买卖合同》,标的资产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合同约定价款为113万元。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下:a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b公司。b公司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a公司已付全部价款,并自a公司付款之日起,按照3%(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计算给付利息。a公司违反保密条款的,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资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的标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属于印花税法中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项目。因此,合同签订双方需要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由于未约定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因此,应按全部价款113万元缴纳印花税。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不含税价款和税额,若合同中分别注明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和增值税税额13万元,则可按不含税金额100万元计算缴纳印花税。

  合同解除时,b公司不仅需要返还a公司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同时还需要按贷款利率支付a公司已支付价款对应的利息,这相当于b公司占用a公司已支付的价款的补偿。该条款虽然是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但是不能按违约金进行税务处理。在解除合同后,a公司应该就取得的利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a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违反保密条款需要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那么,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在增值税上属于转让资产过程中一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同资产转让价款一并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公司可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上述情形下,b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建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增加“如果企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则应向对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条款,进一步明确开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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