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委托研发受托机构能否加计扣除?

  [2024-07-19]

  上海浦东a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平台化、一站式、全方位芯片定制服务,提供覆盖芯片、封装、系统到云的全链路电子系统解决方案。2023年,a公司接受委托,为某企业开发一套包含芯片设计和后期运行的软件设计的系统,已于2023年度完成开发工作。根据合同约定,该系统的所有权归受托方a公司,委托方没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此,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a公司为客户开发系统所产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其自身的研发费用,并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a公司作为受托方,不能就相关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七条第(五)款进一步规定,97号公告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委托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权利都不能转移给受托方。

  企业混淆了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可能引发错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风险。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在委托研发模式下,委托方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需要提醒的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研发方式,是合作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在合作研发的模式下,合作各方应当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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