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划拨取得的土地在改制时资产评估增值,评估增值金额是否应当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2024-06-12]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须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否则,不能享受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根据规定:贵公司的土地评估增值,如果评估增值价值入账并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评估增值金额应当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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